山東青島也曾出現20年“撞限房”
據溫州媒體此前報道稱,當地一部分市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再繳納土地出讓金,而這部分總額接近了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
“上述房產只是個案,不具有普遍性,更不是政策標準,目前我們已經建議這套房子暫緩辦理,待政策明確后再行辦理。”溫州國土資源局相關工作人員稱,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信息的誤讀。
巧合的是,早在2009年的青島市黃島區,5000多戶居民也遇到上述“撞限”問題。同溫州國土資源部門一樣,黃島區國土資源局也給出了相似的回答:使用權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國家尚未出臺相應實施細則。
“撞限房”為何相繼出現?據了解,國務院最早批準成立了14個經濟開區,1989年,由于當時尚無政策可依,開發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做出了大膽嘗試:對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權,設定為20年、30年不等的期限。1年后,也就是1990年,國家出臺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為70年。
這樣一來,即將“撞限”的房子,普遍會遇到不好賣或賣不出去的情況。而且業主拿房產證去銀行抵押,得到的答復往往是: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快到期了,銀行無法放款。

何為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其中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筑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為40年。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