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排除善意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4月1日起實施。
新司法解釋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在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時,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侵權人需提供相關賬簿、資料。否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認定。
若使用者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在客觀上提供了合法來源,且在獲得該侵權產品時向銷售者支付了合理對價,將被作為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另外,案件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