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免交訴訟費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最高法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負責人介紹說,《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案件管轄、案件當事人、調解、撤訴、審理規則等方面的規定,并結合人民法院當前正在推進的其他司法改革,規定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中,落實司法公開、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改革措施。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與公眾生活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實施辦法》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訴訟身份、訴前程序、訴訟費用等內容。例如,關于訴訟身份,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由于民事、行政訴訟中不存在“公益訴訟人”這一訴訟主體概念,因此,《實施辦法》規定了其訴訟權利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免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這些規定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特點,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改革的決心。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據了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務。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做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該授權決定的實施辦法。這兩個文件是制定該《實施辦法》的重要依據。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試點地區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