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2月26日訊(記者 單姍 通訊員 安兆包 高青)情侶分手時,都希望好聚好散,但一旦涉及錢財,恐怕就沒那么簡單了。濰坊青州910后小伙崔某通過相親認識了一為女孩后很快訂婚,但后來兩人鬧了矛盾導致分手,女方卻不歸還訂婚彩禮,崔某將對方告上了法院。
90后小伙相親認識女朋友 大半年后訂婚期
崔某是個農村出生的90后小伙,成年之后一直在外務工,雖說90后是崇尚自由戀愛的一代,但崔某也不排斥相親。2013年,崔某回到老家過年,因為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崔某家人便拖親戚鄭某幫忙尋一門親事,鄭某也算上心,很快便有了回音。
3月份,在鄭某的安排下,崔某見到了女方季某,一番交流后,兩人對彼此印象頗好,一來二去,漸漸熟悉后便確立了戀愛關系。春節過后,崔某繼續外出務工,而女友季某則在老家青州工作,雖然兩人相距較遠,見面變得極不方便,但兩人依然保持著聯系。
交往大半年之后,雙方及其家人都覺得比較合適,便按照農村風俗共同商議訂婚之事,并在這年11月份的一天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當天,崔某在女方家中通過媒人鄭某向季某的母親給付了彩禮31800元。按照當地風俗,訂婚便是訂立了婚約,意味著兩人不久之后便要正式結婚,也意味著將兩人的關系向親朋好友明示。
兩人談崩女方禮金不歸還 小伙將其告上法院
雙方家人原以為訂婚之后,崔某和季某的關系能更加鞏固,不料好景不長,崔某和季某卻產生了矛盾,即使親友一再勸說也無濟于事,2014年初,崔某提出分手。解除婚約簡單,但要回彩禮可就麻煩了。31800元畢竟不是小數,分手之后,崔某便要求季某一家返還彩禮,2014年1月底,季某通過鄭某向崔某退回彩禮21400元,其余禮金10400元,季某卻不再返還,崔某雖通過媒人、親友等途徑多次索要,但均無果而終。2015年10月,崔某便一紙訴狀將季某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款是以建立婚姻關系為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崔某和季某在訂婚之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扣除先前已返還的彩禮21400元,季某仍應返還剩余的彩禮。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季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崔某返還彩禮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