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翟某、蘇某在統計本村補償人數的過程中,商量通過虛報補償人數的方式騙取補償款。其中,被告人翟某虛報十一組補償人數11人,被告人蘇某虛報五組補償人數4人,共計15人。被告人翟某、蘇某做好虛報補償人數的統計表后,便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趙某。等補償款撥付到位、給村民發放完畢后,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共騙取補償款12萬元(8000元×15人)。事后三人分贓,其中被告人趙某分得6萬元,被告人翟某、蘇某各分得3萬元。
2014年10月左右,因形勢比較緊張,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害怕遂主動將自己分得的贓款交到了村里的賬戶上。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翟某、蘇某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單位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翟某和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各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