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求意見稿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對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時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于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另外,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的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序違法行為,由目前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給予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