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駕駛人管理是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關鍵環節,為此,《辦法》作出專門規定,校車駕駛人須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不超過六十周歲等六項基本條件。
關于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管體系,致使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學校轉讓、挪用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學前教育幼兒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上下學以及以租賃車輛等形式接送學生上下學問題,同樣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泵细粡娬f,這幾個問題雖然不屬于校車安全管理范疇,但由于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為了與校車安全管理有序銜接,避免管理真空,《辦法》對開通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也作出了具體的倡導性規定。(王佳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