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二:失獨家庭將繼續獲扶助
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第4款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該給予必要的幫助”。不過,21日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第27條完全刪除。對此,不少委員認為應當保留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的獎勵,對失獨家庭應當考慮加大扶助力度。
經法律委員會研究,保留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并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