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業務員行為構成 銷售偽劣產品罪

  作為涉事企業的負責人,高磊和高亮都為自己負責期間企業犯下的罪承擔了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定刑標準,根據銷售金額不同,嫌疑人會被處以銷售金額5%至200%的罰金。

  王 彥在上訴中認為與高磊不存在預謀,涉及高磊的犯罪數額應予扣除。但法官認為,王彥提議用工業用冰乙酸冒充食品添加劑冰乙酸銷售,非法牟利,高磊等給予其提 成的做法及模式在各項證據中都被印證。王彥及辯護人的辯解沒有事實根據。王彥參與銷售金額290萬余元,認定其與原審被告單位濟南釀造之友經貿有限公司、 高磊、高亮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