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難導致處罰不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夜間雙向會車時,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由遠光燈改為近光燈,而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在同向前后車距離較近時應將遠光燈換為近光燈。按照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的公安部123號令,違法使用遠光燈將被罰款100元扣1分。

  但記者調查發現,雖然濫用遠光燈危害大且已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但因取證難,交警對其開出罰單的情況并不多。

  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1月,濟南首次查處濫用遠光燈行為時,2個小時14名司機被罰,其中一名女司機在被告知關閉遠光燈時,居然不知道該如何操作切換遠、近光燈。最近的2015年1月,商河縣交警大隊夜查濫用遠光燈,則有30多輛車“中槍”。

  “亂開遠光燈是現在很多司機的通病,希望交警部門能夠好好管一管。”采訪中,不少市民如此表示。

  濫用遠光燈相當于謀殺

  交警提示,夜晚會車時,遠光燈可使相對而行車輛的駕駛員視覺上瞬間致盲,致盲時間根據駕駛員自身視力、身體素質以及周圍環境不同持續時間也會不同,最長持續3至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