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訊(記者 孟敏 實習生 楊勝男)23日,記者從省物價局獲悉,我省幼兒園收費有了新規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自2015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

  按規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有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各級各類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等費用。幼兒園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