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調整收費標準應提前仨月公示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入園時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
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也可本著自愿原則由幼兒家長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收取。幼兒入園后退(轉)園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伙食費按剩余天數計退。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財政、教育、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