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不得收取捐資助學費

  按照新規定,各級各類幼兒園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等費用。

  各級各類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規定,報經物價部門審核后,在幼兒園醒目位置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類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公辦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稅務發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