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城張先生遇到了煩心事。母親去世后,留下了一處房產,為繼承母親遺產,根據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張先生要在母親所在社區或單位開一份證明,除了證明母親的婚姻情況外,還需證明母親婚外沒有其他子女,即“無非婚生子女證明”。去過母親原來單位和社區之后,張先生都未如愿開到證明。為什么繼承母親留下的房產這么難,面對屢屢碰壁的證明,張先生陷入了苦惱之中…… 文/ 圖記者馮心如

  一名市民(非文中張先生)在公證處咨詢問題

  [事件]

  老人去世未立遺囑房產繼承必須走公證

  張先生的母親今年9月份因病去世。母親名下有一處房產,去世前并未立下遺囑,張先生想通過繼承權公證以繼承母親留下的房子。

  “母親在醫院治療了一段時間,期間也曾想留下遺囑,但當時我考慮到母親的病情,還怕會有不好的影響,對遺囑是一拖再拖,最后也沒有讓她立遺囑。”張先生說,母親去世之后,他在10月份申請繼承權公證。

  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配偶、兒女是第一繼承人。要證明自己的繼承權,除其他材料外,公證處要求張先生要到母親所在社區或單位開一份證明,除了證明母親的婚姻情況外,還需證明母親沒有其他子女,即“無非婚生子女”證明。

  然而正是這份母親“無非婚生子女”的證明難壞了張先生,也阻礙了他申請繼承權公證。“從公證處回來后,我就從上往下準備開證明,現在就卡在這了。”張先生介紹說,他為這事糾結了半個月了,現在都不知道怎么辦才好。

   [回應]  

  生前單位:人早退休,無法查不能開

  按照公證處的要求,張先生先是去了母親原來的工作單位。“廠里說由于我母親退休多年,且檔案早已回到了社區,無法查詢,廠里不能為我母親開這個證明。雖然沒開但廠里的說法我是認可的。”張先生說,被母親的工作單位拒絕了之后,他又去了母親常年居住的天橋區濟齊路社區。

  對于張先生母親的“無非婚生子女證明”,濟齊路社區工作人員表示也很為難,“以前也有開這個證明的,都是比較熟的居民,我們也知道人家的具體情況,一般會開的。但是現在上面剛發的紅頭文件,對我們社區的公章使用范圍有個規定,像這種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不讓開了。其實老人婚前生不生子誰知道啊,尤其涉及到老人去世了,一些陳年老賬,誰也沒法證明。”

  “母親在濟齊路社區住了二三十年了,沒有其他孩子,我本想能不能讓樓長給證明下,然后社區給開這個證明,但還是被拒絕了。”張先生說,母親去世時年近7旬,和父親結婚多年只有他一個兒子,要他開這個證明本身就很荒唐。

   公證處:不是刁難,這是法定程序

  關于開具“無非婚生子女證明”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濟南市歷下區公證處。據一位公證員介紹,根據《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繼承人,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享有平等繼承權。這個證明是為了排除存在其他繼承人的可能,是需要提供的。但是如果社區不能開具這個證明,還可以通過證明人以書面證言的方式來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及生育情況,也可以作為證據進行公證的。但最后他表示,如果能開還是盡量要開這個證明。

  不過,另一名公證員則擔憂證明人書面證言的方式也不可靠,“證明人是當事人自己找的,不能排除有水分。這不是我們公證處故意為難,規避責任,繼承遺產要求開這個證明是法定的公證程序。社區不開這個證明,現在我們也很被動。”

   社區:不在規定范圍之內,沒法開

  針對濟齊路社區工作人員所提的紅頭文件,記者就近采訪了佛山苑社區,該社區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由省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信訪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其中第七項“規范公章使用條款”中規定了社區委員會公章使用范圍,并指出“社區居委會印章不能用于任何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連帶責任的證明”。該工作人員介紹,由于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沒在規定范圍之內,這個規定下發之后,就沒再開這樣的證明。

   [追問]

  誰來解難:沒有證明,這個公證怎么辦

  為了開這個證明,張先生還特意在網上查了查,發現自己遇到的不是個例。2015年3月,高郵市民奔波一個月為開“無非婚生子女證明”,最后求助高郵市長熱線才得以開到證明。5月份,成都周女士為了取走去世父親存在銀行的310元錢,需要開父親“無非婚生子女證明”,奔波了一個星期最終放棄。8月份,長沙一男子為繼承遺產,跑一年為證明母親沒有“非婚生子女”。

  看到網上也有很多對此種證明質疑的聲音,張先生在發愁的同時,也開始懷疑這個證明的合理性,“有自己的獨生子女證明和父母的婚姻情況還不夠嗎?這樣的證明社區要給開倒也無所謂,現在不給開了,我這個公證怎么辦?”對此,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的趙金一律師認為,雖然張先生有獨生子證明和父母的婚姻狀況證明,但只能證明父母現在的情況,而過去是不能用現在的婚姻證明來證明的,也不能排除存在其他的繼承人。

  “這一陣忙著出差,等過一陣再跑跑公證處、社區,看怎么解決這個事。”張先生無奈地說。

  律師說法:最后的途徑是起訴其父

  “感覺這個證明沒必要,如果有婚外子女的話是需要證明,但是沒有婚外子女的就沒必要證明了。”張先生感慨道,房子是母親留下的遺產,只因母親在世時沒立遺囑,沒想到繼承遺產過程是這么復雜。

  趙金一律師說:“公證處要求當事人拿出相關的證據,如開母親‘無非婚生子女證明’,以排除性的證明沒有其他的繼承人,于法有據。”

  趙金一介紹,因公證部門是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一旦出現公證錯誤,需要對工作中出現的錯誤承擔全部責任。從某些角度講,要求當事人開具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也是公證部門規避自身風險的一個方式。

  最后他表示,如果開不到這個證明,當事人還可以收集一些客觀證據,比如說母親所在單位開的職工履歷表等,讓有關機構逐一相信這個事實。如果要找證明人以書面證言的方式證明,一般要求證明人能夠直接證明當事人的情況,并與當事人沒有生活當中的利害關系。因為公證書一出,證明人證言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除了做繼承權公證,當事人還有一條途徑,就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即張先生需要起訴自己的親生父親,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繼承房產。

  誰都清楚,這種打官司的方式,對于剛經歷母親去世之痛的張先生來說,無疑是冷冰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