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在省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政委劉福宏簡要介紹一下《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內容修改情況。其中,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行為;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駕駛證的行為入刑。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將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危險駕駛罪等規定做了修改完善,新的規定為依法懲治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駕駛行為,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同時,《刑法修正案(九》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
一是,對《刑法》第133條的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規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 罪定罪處罰:二是《刑法》第280條第三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行為;在《刑法》第280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80條之一,將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入罪。(齊魯晚報記者 王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