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世俗潛規則” 老人索要“帶孫費”
我只希望通過這場官司,讓兒子和前兒媳知道撫養子女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給帶孫費既是對我勞動的尊重,更是一種知恩圖報的表現。
楊金美越想越氣,憑什么自己出錢出力帶孫子,還得忍受兒子的埋怨。2015年5月5日,她一怒之下將兒子潘帆、前兒媳方晴告上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兩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30日她撫養兩個孫女所支出的33600元“帶孫費”。
2015 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楊金美向法官闡述了她上訴的原因:“我雖然是兩個孩子的奶奶,但沒有撫養兩個孩 子的義務,也不是他們的監護人,我只希望通過這場官司,讓兒子和前兒媳知道撫養子女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年輕人不應該有老人就該帶孫子的觀念,也應該 認可我們老人付出的勞動。給付‘帶孫費’既是對我勞動的尊重,更是一種知恩圖報的表現。”方晴卻辯稱:“原告是我的前婆婆,她確實一直幫帶孩子,可作為孩 子的奶奶,照顧孩子也是應該的,如果這都要給錢,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親人之間的照顧和幫助都要和利益掛鉤?如果我給了錢,以后孩子出了問題,我是不是可以 向其追責?”方晴還與婆婆算起了“經濟賬”,她指出楊金美所說支出的撫養費33600元不是事實,在那段期間,她每月也都支付撫養費(每人500元)給潘 帆。不過,對這一說法方晴沒能提供證據,潘帆對此也予以否認。
然而,潘帆卻表示認可母親的訴訟請求。他還指出,自從2007年以后,他和方晴兩人因為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孩子,這么多年兩個孩子一直是由父母照顧。
最 終,法院審理認為,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小孩的爺爺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 或外孫子女并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還認為,老人向子女收取“帶孫費”是合法的。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告潘帆、方晴對兩個孩子負有 法定撫養義務,而作為奶奶的楊金美對兩個孫女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其為維護潘帆、方晴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在兩人外出期間代為撫養且支付了必要的撫 養費,有權要求潘帆、方晴償還為此而支付“帶孫費”。
2015年7月14日,陸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結合兩個孩子的實 際需要、生活所在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確定潘帆、方晴每月共負擔兩個孩子的撫養費1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計24000元, 每人承擔12000元,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帶孫費”給楊金美。
2015年9月5日,楊金美告訴筆者,兒子潘帆現在一個人過,因為要工作,不可能照顧兩位孫女,他們老兩口還要繼續當“免費的保姆”。不過楊金美還是很欣慰,至少她給兒子和前兒媳上了一課,教會了他們責任與擔當,前兒媳也表示,以后會多關心孩子。 (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