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聊城10月7日訊(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王希玉 潘輝 孟倩) 自己與飯店老板有怨恨,卻致使36名顧客中毒!日前,東昌府區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該名男子陳某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0月6日凌晨,為泄私憤,陳某從家中攜帶約70克亞硝酸鈉前往聊城市東昌府區某飯店,將飯店后門卷簾門打開后進入到飯店后廚,將攜帶的亞硝酸鈉放入飯店后廚裝有白芷粉的料盒內,導致當日中午在該飯店用餐的36名顧客出現不同程度中毒癥狀。經鑒定,在飯店鍋內湯汁、白芷面及中毒者嘔吐物中均檢出亞硝酸根離子。 

  另查明,案發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飯店老板劉某與中毒顧客達成協議,共賠償中毒顧客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50000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同飯店老板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飯店老板劉某經濟損失150000元,取得了諒解,劉某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 

  東昌府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是在大量飲酒后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為報復飯店老板而實施了犯罪;被告人投放的亞硝酸鈉不同于其他危險物質,它本身是一種食品添加劑,食用過量才出現輕微中毒;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盡全力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東昌府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為報復他人,往飯館食材中投放亞硝酸鈉,致多人食用后中毒,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能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