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近日下發《關于完善排污收費政策促進治污減排有關問題的通知》,提高企業排污收費標準,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
《通知》調整收費標準,包括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屬等多類污染物。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污水處理超標收費標準高近2倍
根據通知內容,將分兩步提高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費標準。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現行1.2元/污染當量調整為3.0元/污染當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當量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仍按1.2元/污染當量執行。
提高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當量調整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仍按0.9元/污染當量執行。對每一排放口,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另外,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大腸菌群以及總氮、總磷排污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