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發生在14歲童星林妙可身上的“微博事件”成為網絡熱點。
事情源自林妙可發的一條“我替服務員來抻面”的微博,這條微博看起來無比“正常”,但在評論和轉發中,卻出現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留言,部分網友甚至用一些污言穢語“調戲”這位童星。面對這些評論,林妙可在微博上憤怒回應并建議應該根除微博上的“有害言論”。爭論于是升級,有關網絡言論自由的尺度和未成年人是否應該進入微博世界等話題不斷發酵。連李開復支持微博言論自由的評論也被批是在縱容傷害未成年人。
在我看來,微博上的言論自由來之不易,我們當然應該捍衛,但問題是,這種自由必須有一個邊界,這個邊界就是不侵害法律賦予給每個人的權利。就林妙可事件而言,那些侮辱,甚至“調戲”童星的評論顯然嚴重侵犯了她的權利。微博當然應該言論自由,但這個自由,絕不是讓你去無端侵犯他人的自由。
有關自由的研究,前人早有明確的定論。他們認為,真正的自由是“消極自由”,而不是“積極自由”。消極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同時也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其自由的邊界就是——— 不侵犯他人自由。的確,微博上的自由十分珍貴,它是監督公權力的有力武器,“表叔”、“房姐”的曝光就是微博監督力量的明證。但同時,微博上的自由絕不能成為人身攻擊的武器,毫無緣由地公然侮辱他人,并且對他人造成人身和精神損害,這種行為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
與林妙可類似的還有最近發生在武漢的“潑面姐”事件:為了阻止地鐵里吃面的不文明現象,有人拿出手機拍吃面者,引起吃面者不滿,直接把面扣到了拍攝者的頭上。在這一事件中,吃面者顯然違反了地鐵內不準進食的規定,把面扣到別人頭上是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如果勸說不成,理應由制度解決這一問題,比如你可以報告地鐵站,由地鐵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勸說、制止甚至懲處違規行為。但是,吃面者顯然也有權拒絕被拍照,有權擔心照片上傳網絡后被“人肉”,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未經同意拿手機拍別人這種“自由”,即使出于公德心,顯然也越出了自由的邊界。
可見,正是由于法律法規等制度的效用不強,由于人們對自由的邊界認識模糊,才導致了種種自由和制度之間“混戰”。如果我們能明確兩者的邊界,把自由約束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邊界之內,讓法律、法規等制度迅速有效地懲罰那些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把自由還給自由,把制度還給制度”,那么它們就能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