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規范管理,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探索建立解決殘疾兒童家庭相對貧困問題長效機制,近日,省殘聯、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等共同印發《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省殘聯、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共同印發《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評估標準》)。《實施辦法》《評估標準》均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殘疾兒童篩查診斷、康復救助申請審核、基本康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認定、資金保障結算及管理、綜合監管和違規處理、附則等八個章節,共39項條款,后附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和康復救助補助標準,對全省殘疾兒童康復制度救助程序環節進一步明確細化,部門職責更加清晰、程序環節更加規范、服務措施更加便民、監督管理更加嚴格。《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將促進殘疾兒康復救助工作更加規范化,推動我省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

  《實施辦法》明確了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目錄內容,規定在目錄范圍內定點康復機構不得再額外向監護人收取費用,進一步減輕了殘疾兒童家庭經濟負擔,有助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是探索建立解決殘疾兒童家庭相對貧困長效機制問題的有效舉措。《實施辦法》明確了由市、縣婦幼保健機構具體負責兒童各類殘疾篩查、診斷、信息管理等工作,并特別明確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中發現的0-6歲疑似殘疾兒童應及時報所在地婦幼保健機構,市縣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匯總疑似殘疾兒童信息并與同級殘聯共享,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殘疾兒童篩查診斷機制,實現“應篩盡篩”。《實施辦法》明確了持居住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條件,“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納稅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連續3年以上”等情況之一者均予以救助,同時明確了殘疾兒童異地康復救助問題,實現“應救盡救”。

  另外,《實施辦法》還細化了“機構+社區+家庭”康復救助模式內容,明確了殘疾兒童輔助器具適配和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補助標準,明確了殘疾兒童定點機構評審認定流程和定點機構資格條件,明確了基本康復服務分類收費政策和康復救助經費結算方式,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職責及違規情形處理規定等。

  《評估標準》正文內容11項條款,對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原則、基本條件、資質要求、分級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附件部分為定點康復機構評分細則,對視力殘疾、聽力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癥兒童等5類機構的場地設置、設施設備、人力資源、內部管理、質量控制等作出詳細規定。

  《評估標準》明確了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必須具備的相關資質條件,要求定點機構從事治療及康復醫療服務的應取得醫療資質,從事康復教育服務的應取得教育資質或者依托當地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學前部(班)、特教部(班)。明確了每類定點機構評分細則,對執業資格、消防安全等條件實行一票否決;除對場地設置、設施設備等基本硬件要求外,更加側重對人力資源、內部管理、質量控制的要求,突出注重專業技術、注重規范管理、注重康復效果的導向。明確對定點機構實施準入、退出動態管理,定期檢查、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給予降低等級或取消定點資格,進一步加強了定點機構加強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