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房屋清場、動產查封等涉及財產清點的工作中,淄博高新區法院與山東淄博市魯中公證處聯手,在被執行人態度惡劣、拒不到場配合工作的情況下,果斷采取強制措施,成功執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切實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經過
拖欠房租隨意轉租租賃房屋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甲、王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告租賃原告坐落于淄博高新區某商務大廈一層、二層建筑面積為1683平方米的房屋,租賃期限為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租金為每月49166元,按一月一結的方式于每月15日前付清。除此之外,承租人還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每月15日前結清上月費用。合同還約定,承租人不支付或者不按約定支付租金達一個月以上、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王甲、王乙在按約履行合同一年之后,從2018年11月1日起,開始拖欠原告的租金,至2019年3月共計拖欠245000余元,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為18400余元,同時還拖欠了原告2019年2月份物業費、水費、電費及衛生費共計12000余元,且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
在多次催繳租金未果的情況下,2019年3月13日,原告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來到淄博高新區法院起訴王甲、王乙,要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租、水、電、物業費等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
解除合同應該還清所欠費用
淄博高新區法院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原告提供證據充足的情況下,被告王甲依然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還房屋,并稱所欠付租金、水、電、物業費的具體數額需要等待財務核算后才能確定。
淄博高新區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故最終判決解除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判決被告10日內返還所欠原告的房租、水、電、物業費等費用。但被告王甲、王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淄博高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淄博高新區法院執行干警多次通過電話與被執行人王甲溝通,在其銀行存款不足的情況下,希望王甲配合法院通過查封、扣押并拍賣租賃屋內相應價值的財產方式,支付申請執行人的房租等費用,但王甲態度惡劣、拒不同意搬離并返還租賃房屋,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阻力。

強制執行
聯手公證處合力破解“執行難”
清點物品,被執行人不到場,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屋內的物品狀況,他日若有糾紛,法院將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為此,9月26日上午9點,淄博高新區法院聯合山東淄博市魯中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一同來到現場,三名公證處工作人員以錄像、拍照等方式對房內的物品逐一清點,并列出物品清單,由在場所有人簽字確認。
在執行局干警的耐心勸導下,10點半左右,迫于法律的強大威力,被執行人王甲來到現場,開始積極配合清點并對法院的執行工作表示了理解。最終,經過一上午的時間,清場工作得以圓滿完成,這場“霸占”租賃房屋、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案件得以執行完畢,淄博高新區法院以快速、果斷的執行力,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好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胡泉通訊員丁寧于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