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4點50分左右,泰安唐訾路某商戶樓內,發生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經調查,火災系施工人員肖某某用氣焊切割樓內電梯時,引燃電梯周圍油泥及電梯內側表皮物質所致。6月4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泰山區消防大隊了解到,施工人員肖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事故發生后,泰山區消防大隊立即開展該起火災事故的調查,通過現場開展勘驗、詢問火災事故現場當事人等工作,查明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員肖某某在用氣焊切割樓內電梯時,鐵渣掉落到電梯內部及周邊,引燃電梯周圍油泥及電梯內側表皮物質,進而引發了火災。

  經泰山區消防大隊調查,肖某某沒有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氣焊操作證,也沒有特種行業操作證。在該火災事故中,肖某某屬于無證違章操作,是該起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泰山區消防大隊聯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上高派出所,最終對肖某某依法予以拘留10日的處罰。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偉 通訊員 孔維娜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張偉 通訊員 孔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