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類似于“3+2-5”等于多少的算術題,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港區法院”)的法官用了12頁的判決書計算,算出的結果還是等于“5”。
這不是天方夜譚,這是一個真實的判例,大到1000萬元的虛假訴訟,小到法官是否上過學前班、學過加減法的問題。
約定股權轉讓款為1000萬
山東華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亨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認繳資金),股東為自然人紀英尚(占90%)、霍海洋(占10%);山東莒縣華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莒縣華亨公司”)系山東華亨公司的法人獨資公司(山東華亨公司占100%的股份);日照山海天城建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海天公司”)注冊資金為5000余萬元,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占60%)系相豐。
2016年2月19日,山東華亨公司、莒縣華亨公司、山海天公司以及紀英尚、霍海洋、相豐簽訂了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山東華亨公司、莒縣華亨公司作價2600萬元,紀英尚、霍海洋將所持有山東華亨公司100%的股權、莒縣華亨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山海天公司。
山海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豐與紀英尚于當日(2016年2月19日)簽署的一份《付款備忘錄》載明,根據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各種款項相抵頂后,山海天公司實際應該支付紀英尚股權轉讓款為1000萬元。《付款備忘錄》還特別注明,《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三日內,山海天公司付給紀英尚500萬元,余款500萬元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
只要山海天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給紀英尚、霍海洋1000萬元,紀英尚、霍海洋再把山東華亨公司100%的股權、莒縣華亨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山海天公司,股權轉讓便可完成。但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接手山東華亨公司的山海天公司(相豐),提出要把注冊資金從之前的1000萬元增資為1億元,并在紀英尚“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資金認繳”的過程中,給她挖了一個1000萬元的坑,最終導演虛假訴訟弄假成真。
協助資金認繳完成股權變更
兩份《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那一份達成共識的《付款備忘錄》,僅僅是1000萬虛假訴訟的序幕,真正的陰謀是從“2016年2月24日”開始的。
2月24日,山東華亨公司新股東(山海天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一、紀英尚、霍海洋將其持有山東華亨公司1000萬元股權轉讓給山海天公司;二、山東華亨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至1億元,山海天公司認繳出資1億元,占注冊資本100%。
同樣在2月24日,山海天公司轉給紀英尚900萬元,付款說明載明:此款項用于山海天公司收購山東華亨公司和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資本金認繳,其中500萬元用于支付并購首期付款,剩余400萬元,收款人需在2016年2月27日前歸還山海天公司。

按照付款說明的說法,500萬元“用于支付并購首期付款”,也就是《付款備忘錄》所稱的“山海天公司三日內付給紀英尚500萬元”,剩余400萬元系“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資本金認繳”,需2月27前歸還山海天公司。但實際上,不但400萬元不能“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資本金認繳”,就連這900萬元也不能完成,因為山東華亨公司要完成1億元的認繳資金,得把之前的注冊資金1000萬元(紀英尚占90%、霍海洋占10%)變更為山海天公司股權,才能完成“協助注冊資本金認繳”。
為此,2月25日,紀英尚將山海天公司轉給的900萬元轉入山東華亨公司,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同(25)日,紀英尚又轉給霍海洋100萬元,霍海洋再將這100萬元轉入山東華亨公司,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
值得一提的是,山海天公司雖在付款說明中稱500萬元“用于支付并購首期付款”,但紀英尚在此次協助山東華亨公司完成注冊資本金認繳過程中,不但將此500萬元代為山海天公司繳納了注冊資本金,甚至還借了100萬元(轉給霍海洋的100萬元)。
支付股權轉讓款及100萬借款
按照山東華亨公司新股東(山海天公司)組織召開的股東會決議事項:山海天公司認繳出資1億元,占注冊資本100%。
因此,2016年3月1日,山海天公司給紀英尚轉款600萬元,其中500萬元是補上2月24日山海天公司轉給紀英尚款項中的“用于支付并購首期付款”部分,而紀英尚并沒實收,代為山海天公司繳納的注冊資本金,100萬元系紀英尚轉給霍海洋,借給山海天公司繳納了注冊資本金。
賬目已經非常明了,山海天公司支付了紀英尚500萬元的公司股權轉讓金,償還了紀英尚借給的100萬元注冊資本金;2016年3月15日,山海天公司又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給了紀英尚500萬元,這就是《付款備忘錄》中所指的“余款500萬元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
按理說,在這個時候,山東華亨公司、莒縣華亨公司、山海天公司以及紀英尚、霍海洋、相豐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山海天公司占山東華亨公司100%的股權(紀英尚、霍海洋協助其將注冊資本金增至1億元),山海天公司同時占莒縣華亨公司51%的股權,山海天公司也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付給了紀英尚1000萬元股權轉讓款。
從轉賬流水也可以看出,在此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山海天公司出資總金額為2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用于山海天公司“認繳山東華亨公司1億元注冊資本金”的一部分,另1000萬元用于支付紀英尚的股權轉讓款。
刑事案件“不同意調解”
事隔兩年之后,也就是2018年1月2日,山海天公司向東港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紀英尚償還山海天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轉給其900萬元中的400萬元“借款”及資金利息,請求判令紀英尚償還山海天公司2016年3月1日轉的600萬元“不當得利”款及資金利息。
山海天公司提起訴訟之后,紀英尚所控制多個公司的銀行帳號被查封。對于這起簡單加減法訴訟,東港區法院認為,山海天公司應該支付給紀英尚的股權轉讓款為1000萬元,而實際流水賬為2000萬元,那么紀英尚就應該返還山海天公司400萬元的“借款”和600萬元的“不當得利”。
東港區法院隱匿和回避了一個關鍵細節,其中1000萬元系山海天公司支付并通過紀英尚完成的,應該由該公司“100%認繳”的注冊資本金。
2018年12月27日,東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山海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紀英尚償還山海天公司“借款”和“不當得利”共計1000萬元,并承擔資金利息、保全費及訴訟費。
紀英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日照中院”),日照中院分別于2019年4月1日、4月3日對兩起案件進行了審理。紀英尚當庭向日照中院報案,稱此案系一審法官、相豐、山海天公司的律師聯袂炮制的虛假訴訟,為防止涉案人員逃逸,請求法庭對上述人員當庭羈押,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于紀英尚的當庭書面報案,法官貌似沒有在意,還在問上訴人紀英尚“是否愿意調解”,紀英尚的回答很肯定“刑事案件不能調解”。
日照系山東省地級市,位于黃海之濱、山東半島東南側翼,東隔黃海與日本、韓國相望,同為沿海城市,青島、煙臺的經濟成為山東的領頭羊,而日照的經濟卻在山東則倒數第一。
究其原因,一些日照本地企業主認為,日照營商環境中的“司法”保護的不是企業的合法權益,而是狼狽為奸的利益共同體,因此許多大型上市公司、央企都離開了日照。
對于這起虛假訴訟的最終結局,我們仍將拭目以待。
來源:磅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