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網4月11日訊 因存在未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等違規問題,更換行長后的泰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銀行)收到今年第一張行政處罰罰單,這已是該行近期第二次因客戶授信管理問題遭到處罰了。
山東銀保監局4月9日公示的(魯銀監)罰字〔2019〕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泰安銀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未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未按規定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山東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泰安銀行處以罰款55萬元。
山東銀保監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3月13日,而這已經是泰安銀行近期之內第二次因授信管理違規接受行政處罰。
原中國銀監會泰安監管分局2018年12月28日公示的泰銀監罰決字〔2018〕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泰安銀行因“以貸轉存、對授信客戶未進行統一授信管理、違規向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擔保”被處以罰款200萬元。
對此,有銀行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去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集團客戶的認定以及授信集中度的監管要求都有清晰的界定,目前的要求是,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未對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的后果是容易造成對某一集團或一組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過度授信,如果其中一個客戶出現風險影響到關聯方還款,商業銀行將因此承擔更大的風險。”上述銀行業內人士稱。
記者查詢發現,除了因未對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未按規定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以及違規向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擔保等不審慎行為被處罰外,2017年度,泰安銀行還曾因違規辦理重大關聯交易被處罰。(本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