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孫麒翔 郭秀娟)4月12日,山東新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醫療”)發布公告稱,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時發布業績預告,違反了相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同時決定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負責人采取監管談話的措施。

  4月5日,新華醫療發布《2016年度業績預告》稱,經對公司2016年度財務數據初步測算,公司預計2016年1-12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比上年同期降低75%-95%,具體財務數據將在公司2016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1.3.1規定,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認為,新華醫療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時發布業績預告,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新華醫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表示,如果新華醫療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