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來,以野蠻方式在濟南擅自投放共享單車被清理的,已經有三波了。單車企業之所以屢屢到濟南“撒野”,無視監管層的喊話,除了各單車企業看中濟南在單車市場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外,相關處罰跟不上,也是重要原因。

  共享單車企業頻頻來濟南閃秀, 處罰跟不上是重要原因之一。 記者 吳永功 攝

  共享單車倆月三次“閃秀”

  3月17日深夜,在山大北路、洪樓廣場、汽車總站、高新萬達、動物園、和諧廣場、金龍大廈等路邊的人行道上,突然批量出現了“小黃車”ofo共享單車。正在集中查車的交警,接到線索后立即驅車趕赴街頭,清理單車。

  當天晚上以及第二天,在停車辦的介入下,交警部門迅速將上述區域內投放的車輛進行了清理。只不過,這次跟以往一樣,仍然有不少單車被“不明真相”的市民騎走,散落市區街頭。

  執法部門緊急清理投放到街頭的單車,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今年1月12日上午,數百輛“小黃車”ofo共享單車突然亮相泉城路商圈街頭,不過半天后便被交警和城管清理。2月28日早晨,另一家共享單車企業永安行突然涌現大明湖周邊道路,不過幾個小時后也被清理。

  倆月內先后發生三次共享單車“閃秀”,且其中有兩次屬于同一個企業,這讓很多市民有些看不懂。

  清理車輛成單一應對之法

  3月17日深夜11點20分,記者聞訊趕到山大北路西段時,歷城交警大隊機動隊民警正在清理停放此處的“小黃車”。

  雖然數百輛車被清理了,但是對于單車企業的問責處罰,卻并沒有啟動。特別是“小黃車”兩次以野蠻方式,擅自將車輛批量投放街頭,讓人匪夷所思。如果說第一次還有“不知情”的因素在內,那么第二次以同樣的套路“撒野”,多少就有些有恃無恐的意味了。

  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以及從事生產、銷售、修理、加工等經營活動。第五十二條規定,相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七日內書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城市市容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不過,對于違反此項規定具體如何處罰,卻沒有明確。處罰跟不上,類似的“閃秀”很有可能會繼續上演。

  濟南既然明確充分考慮外地城市引進單車時出現的問題,對共享單車設立必要的門檻,以保障市民的資金安全以及城市公共利益,那么也應該從政策層面對不守規則的企業進行懲罰。比如,兩次出現“不按套路出牌”的擅自投放,將永久禁止進入濟南。

  來源:生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