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訊 記者余東明通訊員安兆寶 近日,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娟、羅紅(化名)為逞一時之氣打傷一名孕婦致其流產(chǎn)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兩名被告人系姐妹,2014年4月13日,兩人在超市購物后到收銀臺付款,因為排隊問題,與一年輕女子發(fā)生爭吵,很快三人便扭打一處,超市柜員勸開之后,年輕女子仍攔住兩被告人兩人繼續(xù)爭吵。這時,正在購物王夢(受害人)走上前來,勸年輕女子報警,并拿出手機準備錄像,不料還沒開始錄像,便被羅娟搶過手機扔到地上,雙方隨即相互廝打,雙拳難敵四手,王夢不僅頭部被打,腹部也被踢數(shù)腳,三人被拉開之后仍爭吵不止。

  民警趕到后將雙方帶離調(diào)查,王夢因身體不適去醫(yī)院就診。然而,王夢此時已經(jīng)懷孕一個多月,由于兩名被告人下手過重,造成王夢外傷性流產(chǎn),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其傷情構成二級輕傷。

  【以案說法】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對于出生的認定,我國采取“獨立呼吸說”,即以胎兒能夠獨立呼吸之時為出生時間。本案中,灰衣女子所懷胎兒尚未出生,在法律上只是屬于母體的一部分,而不能視為享有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然人。簡言之,還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上尚不能稱之為“人”,因此,羅娟、羅紅二人的行為雖然造成灰衣女子輕傷、流產(chǎn)的后果,但仍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有人認為,手機錄像的行為是誘發(fā)本案的原因之一,被害人也應承擔一定過錯,但這種觀點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只是準備手機拍攝兩名被告人與他人打架的過程,這種取證行為并未侵犯兩名被告人的正當利益,因此,該行為并無不當,被告人不能以此為由對其實施傷害行為,也不能認定被害人的拍攝行為對案件的發(fā)生具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