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立法亟需完善

  法治周末記者發現,在山東公布的15條延期收費公路中,除了長深高速濱州黃河大橋G25初始收費時間為2004年6月28日,其余14條高速公路的初始收費年限均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也即是均在條例施行之前即投入了運行。

  而《條例》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庫成員、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孫守遐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目前相關部門尚未明確對此類公路進行規范。”

  山東省交通廳副廳長范正金曾說,即將到期的這15條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大部分為2004年之前即投入運行的,但是《條例》中提到的“規范”,至今沒有出臺。

  王錫鋅表示,這里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立法的不作為,明確要求規范而不規范;二是《條例》直接要求對此類問題進行規范,說明《條例》不直接適用于2004年之前在建或者已經投入運行的公路。

  “但根據《條例》規定,將來制定的‘規范’也必須在《條例》的原則之下。”楊建順進一步解釋說。

  為此,楊建順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立法。既然法規做了授權,相關部門必須充分尊重、積極作為,這也是它們的職責。

  孫守遐律師認為,到期后政府應該停止收費,沒有還清的貸款、后期的養護資金都由政府公共財政資金來解決;如果必須要通過延期收費的辦法來解決的話,就需要對現有政策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使延期收費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