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未還完能否延期甚至超期收費
據山東市民李華(化名)介紹,早在2013年12月27日,山東省政府就印發了《關于同意延長菏澤至東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費期限的批復》,根據該文,6條原定收費期不足15年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收費期一律將延長至15年,9條收費期滿15年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將再延期收費一年。
該文發布后,引發了公眾的熱議。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隨即在2014年1月3日發布了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部分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收費期限情況的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對為何延期收費作出解釋。
根據《情況說明》,延期收費原因包括以下三點:一是貸款未還完,需要繼續還;二是等待新政策,看是否有長期收費政策出臺;三是如果各路段按期停收費用,會割裂高路網整體性和完整性,管理困難。
“貸款未還完就可以延期收費嗎?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的收費高速公路,都將迎來收費到期的高峰,它們是否都會如法炮制呢?延期收費涉及廣大老百姓的利益,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支撐,不能因為沒有還清貸款而把債務轉嫁給消費者,讓消費者成為高速公路的買單者。”李華說。
在種種質疑聲中,12月3日,山東省政府有關部門接受媒體采訪時又表示,這15條(段)即將達到收費期限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今后是否能延期繼續收費,仍在論證中,目前尚無明確結論。
根據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條例》,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貸款、償還有償集資款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楊建順教授向法治周末記者分析說:“依據《條例》規定的收費期限原則,如果其原本核定的收費期限在條例規定的最長期限之內,可以延期,最多延期至最長期限;但是如果其收費期限已經達到規定的最長收費,不可以再進行延期。比如,山東這15條延期收費的公路中,其中6條因收費期限未到15年,延長至15年,是可以的,但是另外9條的延期就涉嫌違規。”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對此表示贊同,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如果批準的收費期限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長期限,期滿后,不管是否還清貸款,都不能再收了,應由政府承擔相關費用,這么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地方建設沖動。”
“2011年,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公布的《關于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賬目要公開,如果要延期收費,先要看這幾年的收費賬目是不是詳細地公開了;如果沒有公開就延期收費,這是鉆了法律的漏洞,實際上是濫用資源,濫用權力。”王錫鋅進一步表示。
賈順平教授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一旦經營性高速公路或者政府還貸公路到了收費期限,就需要相應的退出機制。而目前《條例》中并沒有對此進行規定,這也是未來在對《條例》修訂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
統貸統還能否成為不斷收費的理由
山東省的《情況說明》中顯示,《條例》第十一條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即統貸統還)”。《通知》也規定,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多年來,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對政府還貸公路一直實行統貸統還。
據媒體報道,針對每年收取的費用是否都用于還貸的質疑,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給出的“賬本”顯示:2013年政府還貸公路收費主要用于還貸和維修。其中歸還本金和利息約85億元。但歸還利息部分不僅是高速公路,還包括二級公路和農村公路債務利息。換言之,高速收費不僅還了自己的債,還替“兄弟道路”還了債。
“實行統貸統還,就是說只要有一條路還沒還清貸款,所有其他路不管還清、到期與否,都將繼續收費。”廣東一家高速公路公司負責人曾說。
但是,朱列玉認為,首先,《通知》中的“還清貸款后停止收費”是指某一條路,而不是全部公路,因為高速公路是一條一條的,是一個個項目公司,不能把所有的公路捆在一起,不能說收東補西,收南補北,其是針對每一個項目來進行界定的;其次,即便沒有還清貸款,到期了也必須停止收費,因為《條例》中不得超過限期的規定沒有任何例外情形。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賀登才對此表示贊同,其表示,統貸統還投融資模式極易導致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都采取最長收費年限和最高收費標準,并以各種理由超期收費。這種以“好路”補貼“差路”,以“老路”補貼“新路”的辦法不符合“誰使用、誰付費”的基本原則,侵占了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存在明顯的收費不公平問題。
“如果針對所有高速公路,那收費就永遠不可停止。這樣便無法理解《條例》中規定的收費期限了。”賀登才進一步表示。
對此,也有人認為統貸統還的規定與《條例》中規定的收費年限存在沖突。
楊建順表示,《通知》是對《條例》的一種落實、細化。《通知》首先肯定了最長年限,然后才規定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也就是說這句話的前提條件是最長期限內,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而不是按照期滿即停止收費的原則,這樣反而有可能出現尚未到當初的批準年限即還完貸款,就停止收費的現象,有可能縮短收費年限。通知恰恰是很好地貫徹了《條例》的精神。
“高速公路不能以統貸統還的理由繼續收取費用,其他高速公路未還清貸款,不能作為已到收費期限的高速公路延期收費的理由。”賀登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