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12月10日電(趙浩然 楊克)近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孝里派出所轄區居民符某與父親一起來到戶籍室,稱在媒體上看到姓氏可以不隨父或隨母,遂產生了和父親一起把姓氏改為妻子的“付”姓的想法。據民警介紹,該男子要求不符合相關要求。

  符某告訴民警,自己的孩子落戶口時就隨母姓了“付”,最好能把剩下的老爺倆的姓也改成“付”,這樣全家就都姓一個姓了,另外“符”字也不如“付”字好寫,改姓后也方便書寫。了解到這一訴求后,民警告知符某,其情況不符合姓氏變更的條件。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的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另外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對某一法律規范進行解釋,與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