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整治與規范亂象不斷的“一日游”市場。記者采訪發現,盡管旅行社表示支持和積極使用合同范本,但對其“救市”預期并不看好。
“一日游”的亂象,在旅游一線城市最為突出。今年春節,濟南裴女士一家三口從北京火車站門口報名參加長城、十三陵“一日游”。按照與旅行社的約定時間,第二天早上在亞運村某商場門口等候中巴車接,一直等到6時30分也未見接車的蹤影,而最終出發時間已經是上午9點鐘,旅途中導游給游客的實際游覽時間不超過兩個小時。去青島看朋友的管先生,也沒經住在棧橋攬客導游的“忽悠”,報名參加嶗山“一日游”,游覽時間卻只有一個半小時,其他時間全被導游帶去購物。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很多人都以忍氣吞聲了之。每次去北京,記者都收到來自北京市旅游部門的一條公共短信:參加北京“一日游”,請選擇正規旅行社,不要相信街頭小廣告。旅行社業內人士稱,凡是“坑爹”“一日游”盛行的地方,都有一個龐大的利益鏈條,其中既牽扯到旅行社,還牽扯到黑車、黑導游、黑景點等一系列利益集團。知情人士說:“因為這條線上的利益群體龐大,所以很難一次性徹底解決。”
“坑爹”“一日游”往往是流動的“買賣”,市場監管不給力,讓從事此類經營的人有恃無恐。去年一年,我省總共處罰“黑社”6家,“黑導”23個。在從事導游工作的小鄭看來,這個數字,只是冰山一角。
監管乏力,是“一日游”亂象屢打不絕的癥結。記者了解到,目前把全省所有旅游質監執法人員加起來,在崗的只有116人,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在涉及游客權益受到損失方面,非法“一日游”大多是依靠黑景點回扣以及購物分成騙取游客錢財,但是在商業賄賂法中,并沒有明確定義多高的定價算是違反法律,執法依據不足,也是很難遏制非法“一日游”組織的原因之一。
記者了解到,很多報名參加“一日游”的散客基本上不簽合同,交了錢就跟著車走。以后這個習慣得改改,不僅要簽合同,還要簽訂新版合同范本,這是為游客提供旅游保障的一個途徑。新版合同明確取消“一日游”行程中購物、另行付費項目以及自由活動項目。同時明確,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目前,青島、煙臺、泰安、濟南的旅行社,使用的“一日游”范本都是統一的國內旅游合同范本,適用于從一日游到多日游的范疇,內容沒有新版“一日游”合同范本所設條款那么有針對性。但是由于新版“一日游”合同使用上沒有強制性,如果旅行社不主動提供,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使用新版合同。
省消費者協會法律援助專家提醒消費者,應對非法“一日游”問題,首先從自身角度提高對非法“一日游”的辨識度,抵制低價誘惑,不盲目聽從導游蠱惑高價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再者,消費者還應該提高法律意識,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而不是默默吃虧。旅游管理部門則需要聯合公安、城管等部門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強對“一日游”市場的檢查和監管。(記者 劉英)
■ 新聞鏈接
“一日游”常用
“坑爹”招數
1、虛假宣傳。承諾與實際旅游線路不符,各類旅行社良莠不齊。
2、價位紛繁。同一旅游路線每個旅客需要支付的金額不同。
3、額外收費。在原先的承諾之外強行收取費用。
4、危險之旅。游客沒有與公司簽訂協議、沒有提供保險等協議。
5、偷天換日。利用混淆的名稱更換旅游景點,以次充好。
6、景點名不副實。欺騙游客,不經過相關景點。
7、推銷導購不斷。大量時間段用于推銷產品。
8、“老鄉店”涉嫌欺詐。游客進入玉器店,遭遇欺詐投訴無門。
旅游3·15,維權流程
1、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國家旅游局在全國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設立了旅游質監所或質監機構,其職責就是受理并處理好轄區范圍內的旅游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消費者在旅行過程中遇到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損,可以立即前往或去當地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
如果消費者已旅行回來,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質量質監所投訴,遞交投訴狀。
投訴狀要寫明:被投訴單位名稱、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地址及聯系電話;投訴事件經過等。質監所在接到消費者的投訴狀后,經審核,將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消費者。
質監所決定受理后,在24小時之內轉給被投訴單位,要求在30日內與投訴人協商解決,并將有關結果書面答復質監所。
2、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消費者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投訴信要寫清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投訴事件經過及有關憑證、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費者委員會、質監部門將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