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提供、處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并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盜竊、損毀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為逃避監管,故意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致使采樣和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對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

  六、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