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記者從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2015年6月一天晚上,60歲的劉峰(化名)外出訪友,在準備乘電梯從四樓到一樓時,電梯突然升到八樓后自行墜落至一樓,劉峰受傷昏迷。在住院治療了半個月后,劉峰康復出院,但對于該由誰賠償損失,電梯生產廠家和負責維護保養的維修公司卻一直推諉。2015年11月,劉峰將他們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損失2.09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9時許,劉峰到泉星小區見朋友,乘電梯準備從四樓到一樓時,電梯突然升到八樓后自行墜落,劉峰受傷、呼救后昏迷。事后有人電話聯系電梯維修公司、物業公司將他救出。120救護車到場后,將劉峰送至山東省交通醫院,外科急診后于次日住院。電梯維修公司墊付了2000元住院費,派二人護理三天撤離,并解釋稱按規定保證半小時把人救出來就盡了職責,其他賠償讓劉峰聯系物業公司。據病歷記載證明,劉峰從高處墜落后,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神經性耳聾。2015年7月10日劉峰出院,但對于這件事帶來的損失,電梯維修公司和電梯廠家、物業公司都不愿賠償。

  在法庭上,電梯維修公司辯稱,作為電梯維保單位,他們根據合同約定對轎廂安全裝置及零部件進行檢查、維護,并不負責電梯日常管理,“事后經工作人員檢查,涉案電梯沒有任何零部件損壞,隨后進行試運行,至今運轉正常。我們履行了合同約定,并且在電梯發生運轉異常后及時趕到現場救援,在這一過程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電梯生產廠家也表示,涉案電梯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出廠,經電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已經使用兩年,“經過調查沒有發現任何零部件損壞,電梯異常運行不是產品質量問題,且已經超過質保日期,我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天橋區法院認為,被告電梯維修公司作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對電梯未能安全運行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電梯維修公司賠償劉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0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