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體記者趙延勤報道
晨報濱州訊為了孩子上學方便,陳女士在孩子學校周邊租了一套房子,但在租賃期未到的情況下,房東卻突然通知讓她搬離該套房子,理由就是要將房子賣掉,為此陳女士犯了難。律師表示,如果陳女士想購買此房屋可以向房東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不想購買該房屋,則可以依據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使用承租房。
陳女士一家三口原本居住在沾化縣城,但從去年7月份開始,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陳女士便和丈夫商量著讓孩子來濱州某小學上學,給孩子安置好上學的事情后,為方便起見,陳女士又和丈夫在孩子的學校旁邊租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當時租房子的時候,陳女士與房東商量的是按年付租金,每年9月份之前由陳女士將租金交給房東。
今年7月7日上午,陳女士突然接到房東的電話,對方稱要將房子賣掉,要求陳女士五天之內搬出房子,并且稱剩余的租金會退還給她。聽到房東的說辭,陳女士發了愁,本來就是考慮到孩子上學方便才在孩子的學校周邊租的房子,現在在租賃期未到的情況下,房東竟要收回房子,這讓在濱州無依無靠的三口之家很是為難。陳女士表示,租金不是問題,就是時間太緊找不到合適的房子,怕影響孩子上學。
針對陳女士遇到的問題,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便是“買賣不破租賃”。所以,如果陳女士想購買此房屋可以向房東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果不想購買該房屋,則可以依據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使用承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