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商業企業和消費者的普遍歡迎。但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和公款消費、收卡受賄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因此,商務部為了進一步規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管理秩序,頒布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于2012年11月1號實施。以下是對該辦法重要條款的解釋
發卡主體的規定
第四條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該條規定了發卡主體的具體要求,一定規模的企業擁有較好的商業信譽,有較高的信用度,保障了消費者持有的單用途卡的承兌力,在使用單用途卡的過程中,有強有力的現實支持。第三款規定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發卡企業標準,需要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加強商業部管理的同時,給予一定的靈活性,更好的適用于經濟發展的需要。
實名制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通過購買單用途卡的實名制規定,通過出示有效證件,對于每一筆資金的管理具體到購買個人及企業,強化了個人和企業對單用途卡的適用上的規范性,同時也規范了單用途卡的管理市場,使其有序健康的運行。也使消費者在持有單用途卡進行合法的利用,減少收卡受賄的發生。使每一筆的資金發生情況都能很好的進行查詢與追溯。
有助于遏制公款消費、送禮、逃稅等一系列違法活動。
管理規范化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對于單位和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的限定,以及對單位或個人非現場方式購卡的,,規定不得使用現金,需要通過銀行等其他機構的配合,強化購卡的運行機制,對于單用途卡的的資金運轉,進行逐筆的登記,有效的防止發卡企業或個人對單用途卡資金的非法利用,減少通過單用途卡進行洗錢活動。
退貨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規范通過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進行的退貨制度,在消費者退還商品需要受理企業或發卡企業進行等價的退還資金時,用法律規制這樣的行為,減少消費者因退貨而不能退還資金的現象,切實保護消費者在使用單用途卡時與使用現金有一樣的權利,在退貨時能夠退還資金,是單用途卡在使用上更加接近于現金交易,使其成為現代商品交易活動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對于單用途卡的終止兌付,該辦法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免費的退卡服務,保障消費者在發卡企業終止兌付后還能保存為到期單用途卡的權利,不會因為發卡企業的原因而是權利的喪失,持卡人仍然有獲得未到期單用途卡的權利,使消費者在持有卡時不會因為發卡企業的終止而擔心權利的消失。從而保障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