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兩法律相關條款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草案中可選擇其他姓氏情形
此次,草案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情形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案例:來自湖南常德的陳先生表示,自己的父親姓龍,母親姓劉,自己既沒有隨父姓,也沒有隨母姓。他說,當年自己的爺爺是上門女婿,父親出生后隨了母姓,即隨了陳先生奶奶的姓“龍”。而到了自己這一代,“父親希望我能回復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爺爺的姓氏‘陳’。”
陳先生的父親龍建平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當年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派出所工作人員聽取了自己的解釋后,認為孩子回復爺爺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順利就為孩子辦理了申報手續。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案例:大連市社會福利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介紹,上世紀70年代起,我國許多福利院都實施了一個統一的辦法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將孩子命名為黨姓或國姓。大連市社會福利院于2006年開始停止使用此方法為孩子命名。“考慮到許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黨姓國。為了孩子們能夠感覺自己與其他孩子沒有任何差別,讓他們放下壓力,更快樂地成長,我們現在采取從《百家姓》中,按季度為孩子們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們福利院的孩子們的姓氏都統一是喻。”
新京報記者同時采訪了山東省濟南市兒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兒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們都從《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級民政部門批準后,福利院統一進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滎陽市城關鄉一個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茍姓是個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茍。但早些年,茍姓族人時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說,2008年,過下村里的茍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譜,證明了茍姓祖上為“敬”,在經歷了派出所及上級公安分局嚴格的審批之后,最終村民們成功將茍姓修改為敬姓。但敬岐同時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茍的人效法他們改姓,最終卻沒有獲得批準。“具體的情況都不一樣,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說服力的材料給派出所。”
制圖資料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新京報記者 張婷 新京報制圖/高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