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8月22日訊 (記者趙云龍)
22日,記者從省政府了解到,《山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發票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獎懲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舉報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開具發票等行為,舉報人最高可獲得1萬元獎勵。
暫行辦法明確,稅務機關受理舉報的方式、機構、地點應向社會公布,舉報人則可通過電話、上門、郵寄、網絡等方式舉報發票違法行為。同時,舉報人需提供被舉報人名稱、地址、發票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及過程、相關證據材料等,并應留下姓名及聯系方式。
據悉,若舉報擅自刮開發票兌獎區或密碼區覆蓋層、未加蓋發票專用章、填開欄目不齊全等行為,舉報人可獲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獎勵。另外,若舉報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開具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等行為,舉報人最高可得1萬元的獎勵。
另外,若舉報非法代開發票、為他人或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發票等行為,舉報人最高可得5萬元的獎勵。若舉報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等行為,舉報人最高可得5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