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7月9日訊(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肖春燕 王勇) 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新標準,即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兩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四十萬元以上”。
根據我省1998年確定的數額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今年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解釋的授權,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省法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研究確定了山東省盜竊罪新的具體數額標準。
此次調整調高了數額標準,但對盜竊罪的懲處力度并沒有弱化,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韓芳麗解釋說,依據“兩高”解釋,對具有以下八種情形之一的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計算。
這八種情形分別為: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也就是說,對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山東執行的立案追訴標準可以降低為一千元,這與1998年我省確立的標準相比沒有變化,但考慮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均收入的提高以及貨幣購買力的降低等因素,實際上對上述八種情形犯罪的懲處力度是加強的。
標準提高的同時,也考慮到各種情況差異。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等情形的,即便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數額新標準適用于2013年4月4日“兩高”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理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