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確定盜竊兩千元入罪
□吳允波 肖春燕 王勇 報道
本報濟南7月9日訊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今天聯合下發通知,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新標準,即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40萬元以上”。
根據刑法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今年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根據《解釋》的授權,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省高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綜合考量山東經濟發展狀況等各方面因素后,對1998年確定的數額標準作出相應調整,共同研究確定了我省盜竊罪的新的具體數額標準,經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批準,正式下發全省執行。這一線標準適用于2013年4月4日“兩高”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理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
據省法院刑四庭庭長韓芳麗介紹,盜竊罪數額標準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罰對盜竊罪打擊的弱化。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凡具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等八種情況之一的,入罪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計算,即對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山東執行的入罪標準可以降低為1千元,這與1998年山東確立的標準相比沒有變化,實際上對以上八種情形犯罪的打擊是進一步加強的。而對“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等情形的,即便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梢姡瑪殿~標準的提高既非一味從寬,也非片面從嚴,而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的。
盜竊罪執行數額新標準 “數額較大”標準:“2千元以上”
“數額巨大”標準:“6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標準:“40萬元以上”
八種行為入罪標準降低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等八種情況之一的,入罪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