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陽縣的一名農民精神分裂癥發作,迷迷糊糊跑上了高速路,由于他突然出現,導致一輛貨車躲閃不及,將其撞倒。一方違規私自上高速,一方撞了人,雙方就賠償協商不成,被撞的王某一家提起訴訟。近日,歷城區法院主審法官于東亮經過多次協調,讓貨車車主和保險公司與受害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王華(化名)是濟陽縣的農民,自1996年起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每年都要發病幾次。2011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華精神病又發作后離家外出。因其家離高速公路不遠,王華稀里糊涂就跑到了高速路上,并沿行車道行走。正巧,李龍(化名)駕駛貨車駛來,因李龍開車時間較長有些疲憊,注意力不夠集中,等李龍發現前方有行人時已躲閃不及,車輛右前側碰到了王華,導致王華重度顱腦損傷,昏迷多日,經搶救才保住性命,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
搶救期間,李龍及保險公司均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王華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李龍駕車注意力不集中,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具體該賠多少,雙方沒能協商好。
不認可精神損傷鑒定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12年2月,由于王華長時間住院,花費大量醫藥費,家里負擔不起,便向歷城區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原告王華申請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最終,經山東省精神疾病鑒定所認定,交通事故致王華輕度智能缺損,影響部分生活能力,鑒定為八級傷殘。開庭時,被告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王華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癥,其事故前即存在智力受損的情況,鑒定報告沒有查清王華原智能缺損情況,直接根據其現在的傷情認定傷殘等級不合理,不應予以采信。
法官出面協調原被告達成賠償協議
主審法官于東亮認識到,因王華家庭條件本來就不好,意外事故已導致其家庭處于崩潰的邊緣,當務之急是盡快妥善處理好賠償問題。因案情特殊,雙方對鑒定報告爭議較大,如進行判決,勢必有一方不滿而上訴,增加當事人的訴累,王華一家也將陷入遲遲得不到賠償的困境。
鑒于此,于東亮法官決定給雙方都做做工作。一方面他給王華家人指出,因原告之前就有精神病史,其違反規定進入高速行走,監護人未盡到合理的監護義務,過錯明顯較大,為避免訴累,及時獲得理賠款,應當作出讓步。另一方面,法官向保險公司指出,鑒定報告是經法定程序作出,其應考慮訴訟風險,而且王華家庭困難,也希望公司從人道主義和法律相結合的角度妥善與王華調解解決。
最終,被告保險公司接受了法官意見,雙方順利達成和解,被告保險公司賠付王華53000余元,被告李龍賠償王華2000余元,王華放棄其余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