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日照1月24日訊(記者 張萍 通訊員 劉斌 季秀臻) 日照一對夫妻結婚時簽下《夫妻忠誠協議書》,約定任何一方因對婚姻不忠而導致離婚時,將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拿出《夫妻忠誠協議書》,要求獲得兩人共同財產。最終,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誠協議的合法效力,將財產判歸男方所有。
李某是日照市嵐山區人,2010年,他在網絡上認識了白某。兩人在網上越聊越投機,李某向白某提出了結婚請求,白某同意并于2010年11月與李某結婚。結婚登記當天,李某和白某還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書》,約定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必須忠誠于婚姻,因為不忠誠于婚姻的行為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和白某的婚后生活一直相安無事,白某還為李某生下了一個兒子。2012年,李某發現白某背著自己和別的男性不正常交往,李某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還拿出了結婚時簽下的《夫妻忠誠協議書》,請求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財產歸自己所有。
法官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李某與白某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書》是在沒有受到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內容沒有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表面上《夫妻忠誠協議書》對一方的自由和權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倡導的誠實信用的價值觀。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述真實,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有效。《夫妻忠誠協議書》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最終,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誠協議書》的合法效力,將夫妻共同財產判歸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