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7月23日訊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不少人還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駕駛電動車違反交通法規沒什么大不了。近日,山東成武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菏澤市首例醉駕電動車肇事案。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今日報道》報道,今年6月10號凌晨,56歲的張某無證駕駛一輛無牌電動三輪車,撞到了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造成轎車損壞。民警在現場調查處理中,發現張某涉嫌酒后駕駛。經鑒定,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120.6mg/100ml,已構成醉駕。張某駕駛的"行云電動車"雖是電力驅動,但根據國家有關標準,電動自行車應具備三個主要特征:最高車速不得大于每小時20公里;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整車質量不得大于40kg。經專業機構鑒定,張某駕駛的車輛明顯與三個標準不符,屬機動車范疇。隨后,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張某起訴至成武縣人民法院。
成武縣人民法院法官牛穩平:“構成危險駕駛罪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醉酒,二是駕駛機動車。這兩個條件都具備。醉酒有菏澤市公安局的鑒定結論,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這有山東交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咱們是依據這兩點。”
7月3號,成武縣人民法院對菏澤市首例醉駕電動車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成武交警大隊交通管理宣傳科科長張成業:“我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他進行了罰款處理,對其無號牌上路行駛的行為,罰款200元,對其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以200元罰款,可以拘留其15日。對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