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聊城6月3日訊(記者 李璇 通訊員 潘輝 王莉) 近日,東昌府區法院判決一樁摩托車撞人逃逸案,被告張某在一個月前,駕駛摩托車將人撞傷后棄車逃逸,張某因在該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判賠償64萬余元。
5月12日,李某與司機白某駕駛一大型貨車沿市區衛育路由南向北行駛,在一物流公司門前將車停放于機動車道內。兩人下車裝物品時,張某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行至此處,與貨車及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發生事故后,張某棄車逃逸,李某被送往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中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司機白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9萬余元。
面對巨額賠償金,張某欲哭無淚。被告張某稱,他目前沒有生活來源,但愿意今后努力打工賺錢賠償原告損失。面對張某愿意賠償的態度,李某決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64萬余元,司機白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