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祖屋 親戚之間生怨恨

  ●起爭執 大嬸后生同被拘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廣州市花都區赤坭鎮某村的朱嬸和大偉兩家人既是鄰居又是親戚,本應十分親近。可是,最近幾年,兩家人因祖屋糾紛而傷了和氣,吵著吵著,事情就鬧大了。

  這一次,吵架升級為打架,朱嬸稱被大偉打傷,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討說法兼索賠。

  朱嬸今年65歲,在法庭上,她對著坐在被告席上的晚輩、38歲的大偉氣憤難平。她稱,事發當天上午,她給自家的樹澆糞水,大偉拿著一把刀并帶著四名男子走到她面前,斥責她把樹種在他家的地上,要把樹砍掉。

  雙方隨即發生對罵,朱嬸在情急之下舀上糞水潑向大偉,大偉頓時被淋得滿身糞水,臭味熏人,于是紅了眼,揮刀砍傷了朱嬸的左手手指。接著,他和另外四名男子對躺在地上的朱嬸一頓拳打腳踢。

  事后,朱嬸被兒子送到醫院住院治療10天,治愈出院后,朱嬸多次與大偉協商賠償事宜,但大偉始終不理會,于是把大偉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包括治療費、住院伙食補貼、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在內一共1.4萬元。

  而對于原告朱嬸的指責,大偉則辯稱,那天他下班回來,聽說朱嬸用沾滿糞水的掃把打了他父親,一怒之下帶上幾個兄弟去質問朱嬸,并準備把侵占他家土地的樹木砍掉,可是剛和朱嬸碰面,大偉就被她潑糞水,只好離開。他否認自己出手傷害朱嬸,他說:“(朱嬸)她可能是潑糞時情緒激動,動作過大,自己摔倒在地磕傷的。”

  法庭上,村里幾名目擊證人也稱沒看到大偉毆打朱嬸,但朱嬸確實受傷了。

  究竟是誰在說謊?事發當天,朱嬸兒子報了案,花都區公安分局次日作出處理:以侮辱行為對朱嬸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以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對大偉處以行政拘留五天。

  法院根據警方對大偉的詢問筆錄得知,朱嬸向大偉等人潑糞水后,確實在與他們爭執后受傷。此外,驗傷報告和證人證詞均證實,案發后朱嬸有受傷的情況。因此可以確認朱嬸所受的傷害是在她與大偉等人發生肢體沖突的過程中造成的。

  地點:花都區人民法院

  結果:原告朱嬸在此案中也存在過錯,遂駁回其關于精神損失費等訴求;被告大偉承擔朱嬸一半的損失,合計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發生爭執后,原告將糞水潑向被告等人,之后雙方在發生肢體沖突的過程中造成原告輕微傷,雙方均有過錯,對該糾紛雙方負同等責任,即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承擔賠償50%。

  (李海強 周藝 黎智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