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制度
每人每年最高補償20萬元
本報5月29日訊(記者 王曉菲 通訊員 米良川 夏天)記者今天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獲悉,即日起我市全面實施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大病合規醫療費用進行補償。
大病醫保參保個人不“掏錢”
據了解,我市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覆蓋全市正常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足額繳納2014年度費用的參保人員。居民醫保大病保險費用為每年35元/人,所需資金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統籌地區政府承擔,不增加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參保個人無需再繳納任何費用。20類重大疾病需定點機構確診 居民大病保險20類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在相應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后,由醫療機構為大病患者出具診斷證明。
重性精神疾病(按原新農合政策規定執行)、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疾病可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確診;血友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耐多藥肺結核、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疾病,需要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
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專業運作
據了解,我市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年度內按病種和額度分別累計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單次住院發生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僅可通過單一途徑進行補償,每人每年合計最高給予20萬元補償。
居民大病保險采取政府主導、統籌安排、委托商業保險機構專業運作的原則開展。根據省人社廳統一安排,我市居民大病保險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