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副局長持槍打人”一案涉案人牛豪所持的一支“仿真步槍”的鑒定文書顯示,該“仿真步槍”槍支部件不完整,不能完成擊發動作。但該鑒定文書上只有一名鑒定人的簽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苦苦等著案件開庭,幾名被告人卻已經刑滿釋放了。
去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發生的“房管局副局長持槍打人”事件正以這種方式悄悄地落幕。
2012年4月3日,河南電視臺“民生大參考”節目報道稱,有記者在河南漯河采訪一處名為“河畔雅墅”的非法建設后,遭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區分局副局長牛豪等人的圍堵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牛豪還曾持槍威脅其中一名被害人袁虞卿。
“副局長持槍打人”事件迅速成為輿論熱點。公安機關依法刑拘了相關責任人,漯河市有關部門也認定“河畔雅墅”違法,依法予以拆除。
隨后,“副局長持槍打人”一案進入司法程序,郭存根等3名被害人委托律師對牛豪等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而,在該案起訴、審理的過程中,甚至直到牛豪等人刑滿釋放后,郭存根等人均未得到檢察院和法院的任何通知。
“在這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被剝奪了。”郭存根的代理人、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希奇告訴記者。
2013年5月23日,郭存根等人通過特快專遞把對牛豪等人持槍打人一案判決的刑事抗訴申請書寄給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現在10天過去了,還沒有得到任何回復。”6月3日下午,郭存根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牛豪等人被判構成非法拘禁罪
“4月20日,漯河的朋友告訴我,牛豪等人已經從看守所放出來了。”郭存根說,得知該消息后,他們當時“就蒙頭了”。
“剛開始還不相信,因為我們幾個被害人從沒有接到法院和檢察院的任何通知,一直在等待開庭。”郭存根說。
4月21日,“副局長持槍打人”一案的3名被害人委托律師前往西平縣看守所打聽情況。律師被告知,案件已經開過庭了,牛豪等部分被告人已刑滿釋放。
第二天,不愿意相信這一消息的郭存根又來到西平縣人民法院,找到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長了解情況。
“審判長告訴我,案件已經開過庭了。我就問他,為什么不通知我們被害人?他的回答是,你們被害人已經和牛豪簽過‘私了’協議,就不需要通知了。”郭存根說。
據了解,打人事件發生后,牛豪曾與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和郭存根分別簽訂了“賠償協議”,希望將此事“私了”,不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郭存根向審判長提出,希望能拿一份判決書。“審判長給了我一份判決書,讓我在送達回執單上簽字。”郭存根說,他拒絕了審判長的要求,“因為這是我自己討要的,不是法院送達給我的。”
這份刑事判決書載明,牛豪等十人“結伙持槍、持刀并采用毆打、威脅等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牛豪等4人被認定為主犯。
該判決書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牛豪等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算上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子,牛豪的刑期計算至2013年4月7日;另有多名被告人的刑期計算至2013年4月10日——也就是說,在判決作出后的半個月內,牛豪等部分被告人便刑滿釋放了。
記者了解到,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曾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過異地審理的申請。
郭存根告訴記者,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檢察院就“副局長持槍打人”一案向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向3名被害人告知了這一消息。
“郾城區檢察院通知我們幾個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郭存根說,“我們拿到起訴書一看,只追究了非法拘禁一個罪名,非法持槍等罪名都沒有追究,就跟律師商量,向河南省高院申請異地審理。”
與此同時,郭存根等人委托律師,向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對牛豪等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外,他們還寫了一封舉報信,稱郾城區人民檢察院對牛豪等人提起的公訴存在“避重就輕”的情況,還有漏罪沒有追究。
“今年春節前,河南省高院指定此案由西平法院管轄。我們幾個被害人還挺高興的。”郭存根告訴記者,因為擔心牛豪的親友利用關系對漯河的法院施壓,他們特地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在漯河之外的法院審理此案。
不料,指定管轄法院后,3名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再也沒有得到關于該案審理的任何通知。
“要是知道西平檢察院也只追究了一個罪名,還不通知我們開庭,我們何必費那么大周折申請異地審理呢?”郭存根無奈地告訴記者,“至少郾城區法院和檢察院還會通知我們被害人參與訴訟,我們還可以去聽一下庭審。”
郭存根的代理律師武希奇認為,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和西平縣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得非常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其法定訴訟權利應當得到保障。”武希奇告訴記者,他們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從未被告知開庭的相關消息,從而導致法定訴訟權利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