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一位市民扶著自行車從臨商銀行某支行門前走過。
客戶起訴銀行遭“反訴”獲刑12年
被認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在臨沂市中院二審庭上稱遭逼供
“起訴銀行是一種犯罪行為。”在警方訊問筆錄中,梁秀芬深刻“反省”。
2011年2月,身為VIP客戶的梁秀芬起訴山東臨沂臨商銀行,要求歸還其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法院6月開庭審理此案。7月,梁秀芬被警方以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拘。2012年11月,梁秀芬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審被判刑12年。今年9月10日,此案在臨沂市中院二審。梁當庭稱“承認起訴銀行犯罪并放棄起訴權”的訊問筆錄系遭逼供。
□案件
行長潛逃VIP討“存款”
梁秀芬一案,劉樹偉是源頭。劉樹偉現年41歲,曾是臨沂市金融圈資深從業人員。卷宗顯示,1998年,劉樹偉進入臨沂市羅莊商業銀行。后機構調整改名,劉樹偉于2002年擔任臨沂市商業銀行(臨商銀行前身)羅莊分理處主任,后任羅西支行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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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6歲的梁秀芬,曾是三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手握雄厚資金。因劉樹偉多次攬儲,兩人成為“熟人和朋友”,并發生頻繁的銀企往來和資金交易,成為臨商銀行的VIP客戶。
鮮為人知的是,身為行長的劉樹偉私下多方攬儲,從事民間借貸活動。2007年10月,資金鏈斷裂后,劉樹偉潛逃。2008年7月15日,劉樹偉因涉嫌犯詐騙罪被警方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犯金融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劉樹偉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劉樹偉入獄前后,司法機關并沒有對梁秀芬展開調查,直到她“自己先跳了出來”。
梁秀芬手握兩張臨商銀行的現金交款單,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均有劉樹偉本人簽字和銀行公章。由于標的額等因素,梁秀芬試圖先追回數額較小的那筆“存款”。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訴劉樹偉,并將臨商銀行列為第二被告,要求歸還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元。
遭遇“反訴”獲刑12年
2011年2月12日,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受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并于6月15日開庭審理。梁秀芬訴稱,她持有劉樹偉向其開具的數額為658萬元的現金交款單,劉樹偉案發后,她到臨商銀行支取,查無此款。
對此,臨商銀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證據有重大瑕疵。其稱,劉樹偉2007年10月19日已潛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現金交款單日期為同年10月25日,系劉樹偉潛逃后辦理,故不能作為證據。臨商銀行認為,涉案的銀行存款憑證,其實質是雙方惡意串通將個人借貸風險轉嫁至銀行承擔。
對這起民訴案件,蘭山區法院沒有立即宣判。
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訴臨商銀行一個多月后,臨商銀行向警方報案,并于5月26日獲得立案。7月11日,民訴判決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年6月5日,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一審在羅莊區法院審理。梁秀芬和劉樹偉被控兩項罪名:仿造金融票證罪和高利轉貸罪。一審判決書顯示,梁秀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否認。劉樹偉否認高利轉貸罪,但承認偽造金融票證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審認定,梁秀芬和劉樹偉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劉樹偉系漏罪,考慮坦白情節判刑11年,處罰金10萬元。因數罪并罰,決定對劉樹偉執行20年刑期,實際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判決下發后,梁秀芬提起上訴。
存款還是私人借款?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審在臨沂市中院設在臨沂看守所的法庭審理。梁秀芬和劉樹偉戴著腳鐐,并排坐著受審。
梁秀芬陳述,她的公司在臨商銀行羅西支行有賬戶,行長劉樹偉多次到她公司攬儲。后來經統一匯總,劉樹偉當面開具了兩張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的現金交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