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國(山東青島)公示青城住建罰﹝2021﹞30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事實。

依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輕微]“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現場存在8項(含)以下一般事故隱患或者2項(含)以內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罰標準為“處以壹萬元(¥10000.00)罰款”。
城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了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罰款的處罰決定。
(來源:半島全媒體 郭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