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豪車”天價賠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至此,這起“史上最貴退一賠三案”塵埃落定。
不告知瑕疵經銷商是否存在欺詐?
事情起因于2014年,車主楊先生從貴陽新貴興賓利授權經銷商購入價值近600萬元賓利慕尚一輛,使用兩年后,通過網上查詢到該車有更換窗簾和漆面輕微損害處理。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定新貴興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為此賓利慕尚車主獲賠1650萬元。由此,我國史上最貴汽車維權退一賠三案誕生。
據悉,本案終審之前,就類似輕微瑕疵或問題的處理,未告知是否構成消法下的“欺詐”,認識上存在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購車者“退一賠三”的請求,有的法院完全駁回了購車者的訴訟請求。這種“非黑即白”過于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爭議。
至于該輕微瑕疵未告知是否構成欺詐,最高人民法院從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兩個方面,對此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說理。
這種“非黑即白”過于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爭議。如果認定經銷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退一賠三”,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如果經銷商未告知的信息對購車者實質影響不大,特別是在經銷商并無明顯隱瞞意圖的情況下,是否仍應一律認定為消法規定的“欺詐”,是該案判決值得關注的重點之一。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則認為,由于窗簾更換沒有給楊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其次被告沒有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所以雖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權,但不構成欺詐。

實際上,梳理近年來的“退一賠三”的案例,車主維權成功者并不多。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大約超過14宗“退一賠三”案例,爭議發生的時間,離買車的時間最短的6個月以內,最長的有3年多。至今車主完全勝訴的并不多,其中涉及的審級有一審、二審、再審,但絕大多數都是打到二審就結案,并且大多是車主敗訴。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商家存在欺詐消費要“退一賠三”,然而當車主發現問題后,要維權索賠將要面臨很長的一條維權路要走。“汽車維權賠償問題不在少數,但是“退一賠三”的案例占比并不多。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楊兆全表示,二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是情理法三者結合的非常完美的判決,充分提現了法律維護公平和平衡的社會價值。汽車銷售商隱瞞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觀上基本上沒有影響,不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實質損害,那么維持交易的穩定性是最合理的。當然,經銷商故意隱瞞瑕疵是要對客戶承擔一定責任的,這種責任通過一定的經濟補償來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但也有人士認為,貴陽賓利慕尚“退一賠三”案屬于車主過度維權,“這個問題被天價豪車賓利給放大了,實際上普通車輛做PDI檢測是常規流程。如果車主認為車子質量有問題,完全可以按照質量問題進行投訴,比如經銷商換了次的窗簾,補的漆不好。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綜合整理)
(壹點號:法眼)
本文內容由壹點號作者發布,不代表齊魯壹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