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煙臺龍口市公安局經過偵查取證,依法刑事拘留了一名涉嫌非法采礦違法犯罪嫌疑人。
招遠市張星鎮村民郭某于2017年4月承包龍口市北馬鎮某村一處采石場,當年5月開始從事石材開采作業。由于建材市場對石材需求量日益增加,郭某在開采作業期間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越界開采石材3780立方米;其《采礦許可證》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后,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仍然繼續石材開采作業,擅自非法開采石材6879立方米。
發現其非法開采后,龍口市國土資源局分別于2018年4月19日、4月29日對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于6月12日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但郭某對此置若罔聞,依然我行我素。截至案發,郭某非法采礦總計10659立方米,經龍口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石材市場批發價值530多萬元。
6月25日,龍口市公安局對郭某非法采礦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組織民警對案件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明確案件偵查突破方向。為了獲取充分證據,北馬派出所辦案民警多次實地到采石場所在村調查走訪取證,并積極協調國土、物價部門對相關證據進行依法認定,全面掌握了郭某非法采礦犯罪事實。
6月2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對涉嫌非法采礦犯罪嫌疑人郭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民警介紹,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